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850000元。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庞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虹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