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长法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谢长法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8

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谢长法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罪犯谢长法在嘉兴市秀洲区,采用翻坐垫、拉电线等方式,2次盗走他人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9月15日,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对罪犯谢长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计某、钮某陈述、辨认笔录、罪犯谢长法供述、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嘉秀洲公(塍)行罚决字:〔2017〕1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长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浙041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

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浙041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谢长法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谢长法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先行羁押一个月四日已折抵刑期一个月四日,罚金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虹人民陪审员  俞家乐人民陪审员  沈永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