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冯旭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迎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