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旺拐骗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刘金旺对

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刘金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旺犯拐骗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其监护人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拐骗儿童罪对被告人刘金旺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金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金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

百六十二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旺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旺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仕雯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沛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