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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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德粦审 判 员 王秀勇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
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
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