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丽、张浩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晓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76元、保全费5000元

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晓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晓丽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周晓丽、被上诉人张浩森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诉人周晓丽、被上诉人张浩森现提交的证据均依法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周晓丽与案外人李奇凯系夫妻关系,李奇凯作为周晓丽所主张债权的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自己的配偶,不符合常理,周晓丽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周晓丽当庭具有虚假陈述情形,在李奇凯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涉案债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综上所述,周晓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76元,由上诉人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76元,由上诉人周晓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跃敏审判员  扈孝勇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创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