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与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疆华审 判 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陆建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继芬书 记 员  张雅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