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

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甲由原告周

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甲由原告周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文静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