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志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志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志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事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志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事故发生后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吴瑞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志岗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相关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对被告人吴志岗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9时8分,被告人吴志岗驾驶赣F×××××号小车沿316国道从抚州往南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临川区唱凯镇支家村路段时,撞到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熊某1,造成熊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5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为:吴志岗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限速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尽足够注意义务,致延迟发现前方行人而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为其一方过错,应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熊某1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另查明,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吴志岗家属与被害人熊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即由吴志岗家属赔偿被害人熊某1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吴志岗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6日19时11分许,群众报警,在抚州市临川区316国道唱凯镇罗针路口,赣F×××××号出租车与行人相撞,行人受伤。2、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吴志岗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自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赣F×××××号车的所有人为江西省凯坤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抚州出租车分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为抚州市唱凯镇加油站路段,事故造成熊某1受伤。4、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1)、熊某1的死亡原因:系头部遭受剧烈的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后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2)、吴志岗的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成分。3)、赣F×××××号小型轿车事故前不符合国家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4)、赣F×××××号小型轿车前端受损痕迹及减层擦拭痕,系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人体所致。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吴志岗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限速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尽足够注意义务,致延迟发现前方行人而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为其一方过错,应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熊某1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6、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6日19时,他和熊某1一块去国道对面的菜地,快到对面时,突然从抚州方向来了一辆的士,小车速度非常快,他感觉车子会撞到他们,就顺手想去拉熊某1,但车子直接将熊某1撞飞了几米远,当时司机下车向他说对不起,并想走,他就骂他并说撞到人了,的士司机说:“嘎完了还撞到人”。7、证人陈某、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6日19时,他们和何某2、许某等人坐在何某2家门口聊天,听到“哐”的一声,看到熊某1被一辆小车撞出去了几米远。当时车子没有开灯,车速很快。8、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6日19时左右,他在家门口吃饭,看到一辆小车从抚州往南昌方向行驶,鲍某和熊某1正过马路去对面菜地里,熊某1直接被这辆小车撞飞了几米远,当时小车没有开大灯。9、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6日19时8分他妻子熊某1在临川第三人民医院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时他还在九江工地上干活。10、被告人吴志岗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6日,他驾驶赣F×××××号出租车送一位客人从抚州去南昌,当他行至唱凯镇临川第三人民医院前面一点市,看到前方50至60米远处有两个人横过公路,他就将方向往右打了一点,其中男的看到车子过来就跑过去了,女的被他车子的给撞出去了几米远,他赶紧下车查看,拨打了救护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11、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6日19时8分,吴志岗驾驶赣F×××××号小型轿车在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加油站路段撞到行人熊某1,造成熊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熊某1后经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于2017年5月13日死亡。2017年5月14日上午,吴志岗主动到抚州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接受处理。12、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吴志岗家属与被害人熊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赔偿协议给付了赔偿款,被害人熊某1的家属对被告人吴志岗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志岗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吴志岗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三十三条、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

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志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志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川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蕴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