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某公司与滁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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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定远县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姣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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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裁定使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