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占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

第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占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占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窦志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晓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