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
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2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2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章国斌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