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丽与张旭、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

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津M×××××号吉利牌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向原告赔偿的情况下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故保险公司提出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津M×××××号吉利牌小型客车登记所

五条第三款规定,故保险公司提出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津M×××××号吉利牌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李志东2000元,不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2000元,余下损失由被告张旭赔偿50%。二、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认定。1、车辆损失19750元,津D×××××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损失已在鉴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鉴定评估公司及其评估人员均具有国家有关管理机构认可的资格,并提供了评估报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车损估价清单。原告为此支出了修理费,提供了相应的修理费票据,故原告该项损失本院予以确认。2、评估费1000元,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具有关联性,系原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项费用本院予以支持。3、施救费,原告提供了500元的施救服务费票据一张,该项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三、赔偿主体承担赔偿数额的认定。综上所述,原告损失合计21250元,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津M×××××号吉利牌小型客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即19250元(21250元-2000元),由被告张旭赔偿原告50%即9625元。被告保险公司、张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第六条第一款、

一款、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五条第二款及第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

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丽丽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张旭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丽丽经济损失9625元;(以上赔偿款可直接汇入原告陈丽丽本人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账户名称:陈丽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口屯支行;账号:62×××14)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原告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原告陈丽丽已交纳),由被告张旭负担50元(被告张旭直接给付原告陈丽丽),执行日期及付款方式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

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

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