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卫与吴建国、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吴俊杰、吴建国共同偿还原告朱红卫借款60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吴俊杰、吴建国共同偿还原告朱红卫借款6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的利息21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960元,由被告吴俊杰

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960元,由被告吴俊杰、吴建国负担。(原告朱红卫已经垫付,被告吴俊杰、吴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朱红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 蓓代理 审 判员  刘 滢人民 陪 审员  任治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