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韩杰、汪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汪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汪琦的起诉。审判员  尹晓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