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六条、
百六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蔡恒坤、李海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6
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蔡恒坤、李海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