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纪根与李志斌、沈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斌、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纪根借款本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斌、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纪根借款本金89200元及利息(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23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陈荣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志斌、沈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454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孙 杰代理审判员  奚无政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睿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