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杨育平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鸿远(福建)鞋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是福建省××市,故原审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其实际营业地是晋江、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民审判员

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民审判员  陈锦平审判员  陈灿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彬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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