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生与和则宏(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现原告以《情况

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现原告以《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已明确表示同意该债务转移内容,故被告有义务支付原告剩余工资。被告在庭审后支付原告14000元,实际欠付数额发生变化。被告现应应付原告工资1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则宏(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文生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则宏(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文生工资14000元。如被告和则宏(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和则宏(天津)新型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和则宏(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肖禹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