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庆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502民初2629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502民初2629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太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