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865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等十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八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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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何某、莫某某、李某某、江某某、向某某、熊某某、何某乙、刘某某、秦某某、唐某某十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剑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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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