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谏与郭世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

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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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卓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

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卓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冠军人民陪审员  张岱康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冯新月书 记 员  茹 梦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