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炎柏、李青山与李青山、李红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3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炎柏撤回对被告李青山、李红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

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炎柏撤回对被告李青山、李红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项炎柏负担。审判员  宋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路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