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国华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房国华及其辩护

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房国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房国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应系自首;2.本案同案犯赵培星、赵文斌已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并判处刑罚,且判决认定被害单位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故应对房国华从宽处罚;3.房国华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庭审时认罪态度好,建议量刑时参考同案犯生效判决,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间,被告人房国华、赵培星(已判刑)接受河南荣基园林有限公司担任兰考县商务中心区绿化工程(兰阳湖休闲公园)项目部经理赵文斌(已判刑)委托,对穿越该工程范围内的防洪专用线兰坝线铁路进行拆除。房国华与赵培星在明知赵文斌及其项目部没有合法拆除手续的情况下,仍积极联系并指使白某、房某等十余人,于2013年11月15日、16日携带氧气瓶、切割器、撬棍等作案工具,对该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兰坝线钢轨进行切割、拆除;期间,房国华还联系了吊车、载重汽车等运输工具。被拆除的该段铁路线路长度达300米。在装车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发现,被拆除的钢轨全部追回,已发还桥工段兰考线路车间。2014年1月28日,郑州铁路公安处对房国华上网通缉。2014年9月4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赵培星、赵文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2月6日对赵培星、赵文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刑罚。2017年3月14日,房国华主动至兰考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桥工段兰考线路车间出具的被盗经过及相关说明证实2013年11月17日6时,桥工段兰考线路车间接到郑州铁路公安处兰考站派出所电话通知称兰坝线线路钢轨被盗割,该车间派人于6时20分赶到现场,经统计被盗割钢轨位于兰坝线3公里100米至400米,被盗钢轨为每米50公斤,被盗割300米,双轨共计600米,共计30吨。现场遗留钢轨34根,计102米,已运回车间。兰坝线系兰考至坝头的黄河防洪专用线,为在用线路,属桥工段兰考线路车间兰考工区管辖。2.郑州铁路公安处兰考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具的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及说明书,房国华兰考县人大代表证、郑州铁路公安处关于许可对房国华采取强制措施的函及兰考县人大常委会批复、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三大队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本院(2014)郑铁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被告人房国华的到案过程及其同案犯赵培星、赵文斌的判决情况。3.兰考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郑州铁路公安处兰考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3月14日,房国华主动至兰考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移交至郑州铁路公安处。4.郑州铁路公安处兰考站派出所出具的提取赃物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及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钢轨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破案后扣押的相关运输车辆、起重机已予发还;被毁坏的P50型钢轨总长(双轨)600米,计171根,总重量30吨,已发还被害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毁坏的P50型钢轨价值的委托鉴定情况。5.同案犯赵文斌供述与辩解其称,我是兰考县“兰天公园”项目部负责人,这个项目是兰考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方老板是“贺总”,我主要负责施工和协调方面的工作。2013年11月15日上午,我工地上有个开挖机的朱师傅(朱某)找到我并问我工地里的这条钢轨横在这儿,影响施工,我有个朋友是专门弄钢轨的,而且还有证件,不如让他们来看一下。我说行。然后,当天下午3点多,朱师傅就把他的二个朋友(房国华、赵培星)领到了工地,姓房的开了一辆黑色丰田轿车,还带了一个朋友(肖某)。我们见面后,姓房的就问我工地上的这条钢轨是什么情况,我就对他说:钢轨在工地的施工范围内,而且影响施工,县政府正在协调这件事情。姓房的就直接问我:钢轨能不能拉走?我就说:这我决定不了,等政府批文吧。在离开之前,姓房的还问我要了我的手机号码,我把我的手机号码留给了他,然后,我就离开工地了。后来工地上的钢轨被姓房的和姓赵的找人给拆除了,并准备拉走。这是2013年11月16日晚12点左右,工地上开挖机的朱师傅打电话告诉我的。证实赵文斌为移除影响其项目部施工工地上的钢轨,通过朱某介绍,找到房国华及赵培星协商相关事宜的经过。6.证人朱某证言其称,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工地上挖土,项目部经理赵文斌就过来找我,对我说:咱这个工程是县政府重点工程,这条铁道正好在这个湖中心,需要把这个钢轨挪到一边。你是本地的,你联系几个人,看能不能把钢轨给挪到一边?我就说:找人可以,有事没,万一出了事怎么办?赵经理就说:要是有啥事,兰考县规划局已经协调好了,会出面解决的。当天下午3点左右,我就通过朋友郑虎向他要房国华的手机号码,郑虎当时说他只有赵培星的手机号码,我就直接给赵培星打了电话,我就对赵培星说:我们的工地正在挖湖,兰坝线上的铁路影响施工,你过来和我们工地上的赵经理商量一下看这个事情咋弄?当天4点多左右,赵培星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领着几个工人就来我们工地了。不一会,房国华也领着一个朋友过来了。我就去叫赵文斌经理,他们见面后赵文斌说我们这个工程是县政府重点工程,兰坝线上的钢轨影响施工,需要把钢轨往西边挪一下。赵培星就对赵经理说:挪一下可以,你准备给我们多少钱?我们能不能把这批钢轨给拉走?赵经理说:这个我做不了主,你们自己看着办吧!然后,赵经理又对房国华和赵培星说:你们要想把钢轨拉走就拉走吧,我也不要你们一分钱。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我看见房国华和赵培星就在工地旁边的公路上站着。过了一会,赵经理又找着我,让我去问他们还干不干,我就去问他们俩你们还干不干,房国华和赵培星就说了一句,既然来了,就干吧。然后,我们三个一起又去找赵经理了。赵经理就说:你们要干就晚上干,白天这里还得施工。房国华说:晚上干活看不见。赵经理就说:关于晚上照明这一块,俺工地上给你解决,等会我找人给你们买几个矿灯。证实朱某帮助赵文斌联系赵培星和房国华后,赵文斌、赵培星、房国华共同商议移除影响项目部施工的钢轨的过程。7.同案犯赵培星供述与辩解其称,2013年11月15日,我接到一个自称叫朱某的人的电话,他说正在施工建湖,工地上有一段兰坝线铁路影响施工,并且说县长已经同意移走这批钢轨,手续啥的都有,想让我找几个人把这批钢轨弄走。我说行但要到工地上看看再说,然后我就给我的老板房国华打电话把这个事情告诉了他,他说让我先到那个兰坝线工地看看,他随后就到。当天下午4点左右,我到了兰坝线的工地和朱某见了面,他领着我在工地的四周看了看,并说工地上的这段铁路县长已经点头同意拆除了,手续也都有。过了一会儿,房国华也开车过来了,朱某把工地上项目部的一个赵经理给叫过来了,我们就在一起说兰坝线上钢轨的事情。赵经理对我和房国华说,这段铁路影响施工,县长已经同意拆除,而且手续也有,让我们把这段铁路上的钢轨给挪走。后来,我跟赵经理说晚上干活看不见,而且工地上的路不好走。赵经理说没问题,他让朱某晚上给我们买几个矿灯,赵经理还说晚上让朱某和另外一个叫李经理的人在工地上招呼着这个事情。我们谈完以后,房国华就开始让我找人干活,我就先给白某等人打电话,让他们来切割钢轨的。当天晚上6、7点的时候,我们在工地准备开始干活时,朱某和李经理给我们送来4个矿灯,我们几个人一直干到第二天天亮,大概一共切割了有二、三百米的钢轨。我就对他们说,先回去歇歇,晚上等老板房国华通知,我们再接着干。然后,我就开着面包车把他们都送回家了,把白某送到了一家农业宾馆休息。第二天房国华打我手机说晚上还得把这批钢轨装车,让我再找几个干活的人,说现在的人手不够,并说卡车和吊车司机由他来找。我又打电话给开机动三轮车的付某,让他再找个开三轮车的晚上过来干活。大约当晚6点多,房国华给我打手机,说怕晚上干活看不见,让我找朱某联系个发电机。然后,我就去找朱某开着他的车拉着李经理我们一起去别的工地拉了一台发电机。证实赵文斌通过朱某联系上赵培星和房国华,要求两人帮助移除影响项目部施工的钢轨,赵培星和房国华经商议后,分别联系相关人员及车辆进行切割、搬运钢轨的过程。8.证人白某、王某、房某、郑某、李某证言,证实房国华及赵培星联系并指使相关人员到兰坝线移除钢轨的过程。9.证人贺某证言,证实赵文斌是其承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工地上有铁路线影响施工的相关事宜,兰考县政府和铁路部门正在协调,尚未有相关批复,移除钢轨的事情案发前其不知情。10.证人肖某(兰考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自书证明材料,证实房国华事前向其咨询过拆除兰坝线钢轨相关事宜,并带其到现场查看,其表示钢轨需要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拆除。11.被告人房国华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毁坏财物的指控没有异议,称自己帮助赵培星咨询了钢轨拆除事宜,具体的钢轨拆除自己没有到现场,但是联系了白某、房某与卡车、吊车进行拆除钢轨。12.桥工段兰考线路车间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房国华系桥工段兰考线路车间在册职工及其个人自然状况。被告人房国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国华明知赵文斌及其项目部不是兰坝铁路线钢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且没有处置该段线路的合法手续,仍伙同他人召集相关人员对钢轨进行破坏性拆除,造成该段铁路专用线路损毁300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房国华积极参与了拆除钢轨的商议及联系相关人员、机械、车辆等行为,与赵文斌、赵培星所起犯罪作用相当,本院不再区分主从犯。案发后,房国华虽未及时归案,但其最终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房国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房国华的辩护人请求对其单处罚金。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房国华伙同他人故意毁坏铁路线路300米,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还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房国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作为兰坝防洪专用线的所有权人郑州铁路局及其下属责任单位对该段线路管理、维护不善,存在严重过错,对房国华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所提量刑辩论意见,本院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七十五条,

百七十五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国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预交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国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预交纳。)二、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邵新来审判员 李华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