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的起诉。案件
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耀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