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与高宗华、李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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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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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耀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