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某某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所有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能解决,双方通

十一条第一款约定:所有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能解决,双方通过法律程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黑水湾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地点为履行地。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地点为履行地。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此,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黑水湾村属于我院管辖的范围,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要求移送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

第一百二十七条、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有被告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