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茂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对其可酌定从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蒋茂权的供述,证人谢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怀方正司鉴中心[2017]毒检字第121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及照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纳。在庭审中,被告人蒋茂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茂权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属实,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蒋茂权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茂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蒋茂权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茂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茂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所处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远见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永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