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征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长征减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长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马 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月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