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彬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三百四十二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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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彬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万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录行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高丽英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