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二条、
三百四十二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
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彬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彬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万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录行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高丽英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