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与王乙、王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郭一璠审判员  高美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