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力杰与张大威、何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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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力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力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宝力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 超审判员 朝 勒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