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过 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