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韦雁、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

第二十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彩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春满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