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远理与柳州柳城金利水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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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远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远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远理负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谢佳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