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我乐橱柜专卖店、江西鸭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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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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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鸭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支付橱柜款46054元给原告莲花县我乐橱柜专卖店。有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元,由被告江西鸭梨装饰工程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元,由被告江西鸭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文 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