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忠明银行存款766,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忠明银行存款766,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明辉、汪丹共有的坐落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30栋1单元16层3室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