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祖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祖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