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陈秋琴于1993
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陈秋琴于1993年5月28日出生,其户籍信息虽登记与陈长邈系养女关系,但双方未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手续,故陈秋琴与陈长邈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陈秋琴与陈长邈收养关系不成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
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陈秋琴与陈长邈收养关系不成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秋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振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贤巧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
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