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

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文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