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与向春辉、马金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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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游胜平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刘 方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成恩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