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
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周福松、梁颖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执焦点2,被告肖芬华与被告梁建宏系事实婚姻,也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建宏已于2011年9月15日与杨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违法,且原告与被告肖芬华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3年12月22日,可说明被告肖芬华与被告梁建宏在这段时间未共同生活在一起,该债务应当属于被告肖芬华的个人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梁建宏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芬华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惠琴借款,约定月利率2%,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肖芬华应按照约定偿还所欠原告的50万元及相应的合法利息。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芬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刘惠琴借款本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芬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刘惠琴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3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周福松、梁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00元,由被告肖芬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宁孝俭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
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