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告王家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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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撤诉。案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思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