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贵与胥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之规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胥晓红向原告张仁贵返还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0

定,判决如下:、被告胥晓红向原告张仁贵返还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仁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张仁贵负担32元,被告胥晓红负担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