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石平与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石平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石平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恒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阮石平负担。审判员  霍春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楠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