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

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翠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帼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