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荣贵与姑苏区天筑装饰设计工作室、黄立荣管辖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

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黄立荣的户籍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朱荣贵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黄立荣在接受一审法院调查时亦就此予以否认,称其户籍在海安县墩头镇双新村四组,并非常住苏州,正常住在海安墩头。故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姑苏区

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姑苏区天筑装饰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李一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慧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