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
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本案中,光大置业公司通过与玉源恒基餐饮公司签订《怀柔医院项目部营养餐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北京怀柔医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餐饮服务项目委托玉源恒基餐饮公司予以实施,该合同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怀柔医院与光大置业公司、玉源恒基餐饮公司之间作为接受服务与提供服务的关系,其对光大置业公司、玉源恒基餐饮公司的对外债务并无法定清偿义务,而《北京怀柔医院物业服务合同》中亦未约定怀柔医院对于物业服务提供方的对外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玉满仓食公司要求怀柔医院对玉源恒基餐饮公司所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依据。至于光大置业公司与玉源恒基餐饮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怀柔医院项目部营养餐厅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实际上是光大置业公司将其负责的部分物业服务项目委托玉源恒基餐饮公司提供服务。玉源恒基餐饮公司主张其并非自主经营,故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并提供部分证据欲证明其主张。但从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内容可以明确,玉源恒基餐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负责承担供餐服务所需要的相关费用,食堂收入由其自行管理,经营过程中自负盈亏。由此可见,玉源恒基餐饮公司系以独立主体身份为怀柔医院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其相关权利义务亦应独立承担,玉源恒基餐饮公司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至于玉源恒基餐饮公司主张其并没有以自己名义取得运营食堂的相关许可证照,因此不具备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意见,本院认为,是否取得行政许可资质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承担买卖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玉满仓食公司主张光大置业公司与玉源恒基餐饮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关系,因此光大置业公司应当对玉源恒基餐饮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并没有关于光大置业公司对玉源恒基餐饮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约定,光大置业公司亦没有法定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事由,因此对于玉满仓食公司要求光大置业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玉满仓食公司向玉源恒基餐饮公司出售米面油等物品,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玉满仓食公司提供了有玉源恒基餐饮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供货单,玉源恒基餐饮公司对供货单的真实性认可,本院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玉源恒基餐饮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玉源恒基餐饮公司对玉满仓食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玉满仓食公司要求玉源恒基餐饮公司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怀柔医院、光大置业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玉源恒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玉满
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玉源恒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玉满仓食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4820元。二、驳回北京玉满仓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北京玉源恒基餐饮管理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北京玉源恒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