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6谭永泽与刘秀芳、魏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泽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谭永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泽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谭永泽负担。审判员  常开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