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海鹏的起诉。诉讼费13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
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海鹏的起诉。诉讼费13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常立彬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建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