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高峰诉吴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第九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钟高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钟高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以上给付内容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XXXX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